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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对簿公堂?

1999-07-28 来源:中华读书报 □南帆 我有话说

(一)据说,近时文人之间官司盛行,列位啧有烦言。文人的本分即是写作,即使是争端或者申辩委曲亦当诉诸笔墨。拉出法庭的后盾,这仿佛有了些狐假虎威的意味。

在我看来,文人的生活并没有隔绝在法律之外。如果文人的房产遭到侵犯,或者无端地被邻居殴打,他们还是会毫不犹豫地祈求法律的保护。呼吁文人少一点官司纠缠,谈论的是一个特定的问题:美学的或者学术的分歧没有必要诉诸法律。

通常的意义上,我赞同这样的呼吁——目前的法律体系很难鉴定美学的或者学术的是是非非。

(二)当然,这些呼吁仅仅是一种劝告。许多人补充说,如果文人执意要上法庭,那是拦不住的——他们有选择法律裁决的自由。

但是,我要在这里进一步说明,法庭不可能裁决所有的分歧。张三看不惯李四用左手握笔书写,他试图将李四告上法庭,法庭却无法受理。换言之,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分歧没有法律的意义。一个人遵从浪漫主义的诗歌而另一个人崇尚写实的小说,一个人认为《红楼梦》的作者是曹雪芹而另一个人否定此说,这种分歧目前也没有法律的意义。即使某些文人竭力将美学问题或者学术问题拖向法庭,法庭并没有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。

如果法庭受理了某一个案件,这往往意味着这个案件背后的分歧具有法律的意义。报载,某些人曾经因为两元的电话费对簿公堂。两元虽然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额,但是,用户与电讯局之间的分歧是深刻的。

这样的事实证明,如果某一个文人的起诉已经被法庭受理,那么,他与被诉对象之间的分歧已经进入法律的范畴。

(三)我愿意谈一谈《马桥词典》的诉讼案——许多人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议论纷纷。不少人流露了这样的意思:韩少功没有必要将批评家对于《马桥词典》的非议交付法庭。谈论一部小说的时候,法官难道比专业的批评家更高明?

我想,提出这样的问题或许有助于集中焦点:韩少功与那些批评家——即韩少功起诉的那些批评家——之间的分歧是不是美学问题或者学术问题?他们之间的分歧有没有法律意义?这是判断韩少功有没有理由求助于法庭的重要依据。

(四)鉴于一些人对于人事关系的特殊兴趣,我愿意事先说明我与韩少功的关系。我与韩少功已经相识15年;除了文学的交流,偶尔还有一些私交,譬如打电话的时候会问一问近来身体如何。人们当然还可以对于这种关系进行想象,例如韩少功因为这篇文章发给我多少津贴,或者如同我曾经敬重的一位作家在文章之中所形容的那样,我与韩少功是“哥们姐们”。

尽管如此,如果有人在这种想象之后真正说服我,如果他的确有资格说:“你的想法不正确,无论你是韩少功的朋友还是韩少功的宿敌”,那么,我愿意修正自己的观点。

(五)让我回到这个问题:韩少功与那些批评家之间的分歧是不是美学问题或者学术问题?

张三自诩身上的服装款式十分优雅而李四却认为粗俗简陋,这是美学观点的分歧;张三说这件服装的布料是亚麻而李四却坚持这是真丝,这是学术观点的分歧;可是,如果李四说张三身上的服装很像他邻居丢失的那一件,性质就不一样了。我想,多数人不愿意大度地接受这种结论而不予分辨。

我们还可以进行试验。我们可以在美学的意义上阐述《马桥词典》结构凌乱,语言晦涩,人物苍白;我们想看看韩少功能不能起诉我们。即使韩少功将我们逼上法庭,我们还要替法官想一想,他究竟根据什么审判我们?

可是,如果批评家说《马桥词典》是对于另一部小说“粗陋的模仿”——“它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象,而且是完全照搬《哈扎尔词典》”,那么,这还仅仅是美学范畴之内的分歧吗?

(六)一个学术结论的意义通常在学科范围得到评价。但是,某些学术结论同时还隐含了法律的意义。历史学家考订某一条国界的准确位置是学术结论,但是,这样的学术结论还可能表明某些军队是不是侵略了邻国。

“完全照搬”这样的断言是不是隐含了法律意义呢?一旦这个断言暗指某种程度的剽窃,那么,法律的追究已经迫在眉睫。如果有人告诉我,张三的文章从内容到形式“完全照搬”我的作品,我一定会认真对待。只要情况属实,我就会考虑起诉张三剽窃。

我们都是一些富有同情心的人。我们是否愿意想一想,如果“完全照搬”隐藏了将韩少功推上被告席的可能,那么,韩少功还能使用什么方式保护自己?

(七)或许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:“它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象,而且是完全照搬《哈扎尔词典》”——这样的表述是否包含了“剽窃”的涵义?

许多作者——包括我自己——肯定不喜欢被形容为“完全照搬”另一位作家。我们忌讳的是什么?难道我们不是忌讳这样的表述里面包含的“剽窃”涵义吗?

一批非学术的报纸迅速转述了这样的表述,这是一个佐证——它们领会了这样的表述之中含有的“剽窃”涵义。如果没有这种特殊涵义,这批报纸并没有多少转述的兴趣,就像它们对待学术刊物上其他学术观点一样。

(八)我想重复一下:这里谈论的仅仅是,韩少功有没有必要将批评家对于《马桥词典》的非议交付法庭。至于法庭的审判合理与否,这不在我的话题之内。不在我的话题之内的还有许多内容,例如舆论和媒体的喧哗,例如哀兵策略的使用;例如一些人对于法律的幼稚想象;例如历史上的某些法律评判如何变成了学术问题,或者某些美学的差异如何变成了法律问题;例如一些《马桥词典》与《哈扎尔辞典》均未读过的批评家多么急于发表意见;例如怎样使用一些夸张的尖刻辞句进行投机;如此等等。我从这个事例之中得到的感想是,我们要尽量捍卫学术的自由,同时,我们还要从法律的意义上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。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,二者必须是统一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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